根据商务部文件精神,内资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分为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两种,其经营范围分别为:
(一)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除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外。
(二)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经营本企业自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
获权企业可以按照经营范围在中国全部关境内以国家规定的各种贸易方式自由从事进出口业务。
1、通过网上填报《上海市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表》。
2、企业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性质、投资构成、主营业务等基本概况;近年来经营情况、申请进出口权的理由及类别等)。
3、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司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会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一)申请外贸流通经营资格的条件
1、主要从事商品流通的商贸型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申请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资格的条件
1、主要从事生产、加工的生产型企业(含科研院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企业法定代表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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