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企业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需具备的条件包括:
①、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和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有效负荷试生产(试运行)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②、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③、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④、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申请人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或者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以新带老,或要求采取“区域削减”措施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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